李某某
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个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口头形式订立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依法成立。虽然双方确定了样品,但该样品未能作为验货依据进行封存,且双方对权利义务无明确约定。原告认可收到被告定金40000元,然后生产织造毛巾,对于毛巾坯布的后期染整、加工无明确约定,双方各说不一,均无充分证据证实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全面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依法解除,被告接受的货物归被告所有,依法给付货款66675元[21元×(5875米÷1.85米)],被告已付定金40000元折抵货款,原告未交付部分货物不再履行,归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原告李某某交付被告李某的浴巾坯布5875米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某货款266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318元,被告李某负担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口头形式订立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依法成立。虽然双方确定了样品,但该样品未能作为验货依据进行封存,且双方对权利义务无明确约定。原告认可收到被告定金40000元,然后生产织造毛巾,对于毛巾坯布的后期染整、加工无明确约定,双方各说不一,均无充分证据证实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全面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依法解除,被告接受的货物归被告所有,依法给付货款66675元[21元×(5875米÷1.85米)],被告已付定金40000元折抵货款,原告未交付部分货物不再履行,归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原告李某某交付被告李某的浴巾坯布5875米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某货款266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318元,被告李某负担604元。
审判长:石润清
审判员:李珊珊
审判员:邵维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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