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书记员:王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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