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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无业。被告张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双义,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弼先
书记员: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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