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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无业。
被告张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双义,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弼先

书记员: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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