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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田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大庆市萨尔图区悦来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正,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跃龙
人民陪审员 谷亭亭
人民陪审员 刘雨萍

书记员: 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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