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马某明
秦志军
广平县盛某某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明。
被告秦志军。
被告广平县盛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鹅贸棚台东一排。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建设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明、秦志军、广平县盛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张继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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