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孔某某曾用名孔令克
陈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孔某某曾用名孔令克。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孔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5元及保全费1520,均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5元及保全费1520,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李文环
审判员:郭爱民
书记员:张彦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