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云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李庆云。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高某某驾驶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告高某某已交纳保证金,且原告李庆云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某某驾驶的冀AX8798、冀A947Q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高某某驾驶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告高某某已交纳保证金,且原告李庆云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某某驾驶的冀AX8798、冀A947Q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王艳北
审判员:叶金颖
审判员:成子飞
书记员: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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