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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雨与王俊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雨
王俊某
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雨,个体。
身份证号:xxxx、
被告王俊某。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雨诉被告王俊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雨、被告王俊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鑫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雨诉称,原告经营砸花纸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进行砸花纸加工。
在2016年3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65000元整。
对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手续一份。
在欠款手续中注明:今欠花纸款65000元,并注明了被告的姓名及日期。
对此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加工费65000元。
被告王俊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承揽加工关系,具体欠款数额不清楚,待原告出示证据后再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加工承揽关系成立。
被告王俊某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加工费65000元属实,被告应予偿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俊某给付原告李某雨加工费6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王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加工承揽关系成立。
被告王俊某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加工费65000元属实,被告应予偿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俊某给付原告李某雨加工费6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王俊某负担。

审判长:邵维

书记员: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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