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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昌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广昌
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李广昌,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约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昌与被告高某某、杨宗钢、李永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昌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昌撤回对被告高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昌撤回对被告高某某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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