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文
郭静(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王伟才(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景志(香河县县城鸿鹄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刘立新(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文。
委托代理人:郭静,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才,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现关押于香河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李景志,香河县县城鸿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文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文负担。
审判长:王志辉
书记员: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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