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连婧
李某志
李某慧
李芳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婧,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慧(李某志的弟弟),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芳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集贤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金环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陈迎光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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