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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詹某、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吴兴华(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
詹某
曹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
被告曹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詹某、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某、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以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被告迟延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白沟服饰辅料城6-××号房产,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承担过户登记费用,同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480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2014年9月4日以后的房屋收益20000元,未提供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据,无法确定房屋收益,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詹某、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白沟服饰辅料城6-××号房产,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承担过户登记费用;
二、被告詹某、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詹某、曹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以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被告迟延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白沟服饰辅料城6-××号房产,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承担过户登记费用,同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480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2014年9月4日以后的房屋收益20000元,未提供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据,无法确定房屋收益,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詹某、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白沟服饰辅料城6-××号房产,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承担过户登记费用;
二、被告詹某、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詹某、曹某承担。

审判长:蒋争

书记员: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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