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定兴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玉斌
书记员: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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