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平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代理人:刘福传,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东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平范与被告牡丹江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平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平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武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庚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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