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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安与隆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平安
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隆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平安。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隆某某康庄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范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安与被告隆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债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平安撤回对被告隆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平安撤回对被告隆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成振华

书记员:姚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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