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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梅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航哈飞六车间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航哈飞五十九车间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梅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 蒋丹凤
人民陪审员 张泓
人民陪审员 杨艳

书记员: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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