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朱金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锋,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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