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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朱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朱金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锋,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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