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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吴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旅居公司)、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李某诉称,李某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庆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2016年6月20日,李某与新旅居公司就系争房屋订立《装修委托合同》,约定新旅居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款共计31,513元,装修期限从新旅居公司进场的第二天开始计算50天内完工,保修期为装修工程完工交付之日起60个月等。当日李某按约支付了房屋装修款及所谓的品牌费共计41,513元。嗣后新旅居公司未按约进场为系争房屋装修。2019年5月15日,李某发送解约函给新旅居公司,但函件被退回。李某某系新旅居公司唯一股东,新旅居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李某某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新旅居公司,故应当对新旅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装修委托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可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此李某起诉要求:1、解除李某与新旅居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订立的《装修委托合同》;2、新旅居公司退还装修款及品牌宣传费共计41,513元;3、新旅居公司支付违约金4,151.30元;4、新旅居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5、李某某对前述第二至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新旅居公司就《装修委托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李某与新旅居公司之间关于双方发生纠纷由本院管辖的约定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连慰江

书记员:戴  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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