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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汉江等与刘国政、杨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农民。
原告李汉江,农民。
原告李汉兵,农民。
原告李茂英,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师贞富,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刘国政,居民。
被告杨建新,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19号。
代表人杨军章,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汉江、李汉兵、李茂英诉被告刘国政、杨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李汉江、李汉兵、李茂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李汉江、李汉兵、李茂英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汉江、李汉兵、李茂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李某、李汉江、李汉兵、李茂英负担。

审判员  柯双喜

书记员: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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