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分家时已由原告之弟李希利分得,该事实有李希利、李希青、李希明的证言予以证实,李希利将分家分得的房屋卖于被告李某某,且已经将该房屋实际交付,该房屋买卖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李某某已将该房屋拆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房屋恢复原貌并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分家时已由原告之弟李希利分得,该事实有李希利、李希青、李希明的证言予以证实,李希利将分家分得的房屋卖于被告李某某,且已经将该房屋实际交付,该房屋买卖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李某某已将该房屋拆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房屋恢复原貌并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志勇
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孟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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