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晶,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范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沛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上海聚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金范洙、林沛蚨、上海聚益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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