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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唐某某、郎文富、赤峰市鹏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郎文富
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赤峰市鹏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刘志远(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于燕
杨旭

原告李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郎文富,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鹏泰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许晨,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新天王国际商务酒店二楼。
负责人黄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远,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承德市石洞子沟路北22号中国人寿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贺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燕,保险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旭,保险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郎文富、唐某某,被告人寿财险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被告赤峰市鹏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军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久兴、人民陪审员马艳慧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郭磊,被告郎文富及被告郎文富、唐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鲍利伟,被告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志远,被告人寿财险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于燕、杨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市鹏泰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系被告郎文富雇佣的司机,其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被告郎文富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郎文富所有的蒙D37223号(冀HN73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主车交强险及挂车商业三者险5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被告唐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驾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所有的冀HFL88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原告的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赔偿以外由被告人寿财险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在原告责任范围内由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以外部分,被告郎文富按3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六)项、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0190.00元,包括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6190.00元、护理费1200.00元、交通费800.00元、车辆损失1010.00元、路产损失990.00元。
二、被告人寿财险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车损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74564.00元,按(车损10592.00元+施救费600.00元)×70%计算。
三、被告郎文富赔偿原告李某33825.63元,按(总损失132942.10元-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20190.00元)×30%计算,被告唐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李某自行承担损失4362.47元,按((总损失132942.10元-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20190.00元)×70%-人寿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赔偿74564.00计算)。
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在履行时将款项划入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支付行号320142700011。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426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2982.00元,由被告郎文富承担12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系被告郎文富雇佣的司机,其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被告郎文富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郎文富所有的蒙D37223号(冀HN73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主车交强险及挂车商业三者险5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被告唐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驾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所有的冀HFL88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原告的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赔偿以外由被告人寿财险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在原告责任范围内由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以外部分,被告郎文富按3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六)项、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0190.00元,包括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6190.00元、护理费1200.00元、交通费800.00元、车辆损失1010.00元、路产损失990.00元。
二、被告人寿财险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车损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74564.00元,按(车损10592.00元+施救费600.00元)×70%计算。
三、被告郎文富赔偿原告李某33825.63元,按(总损失132942.10元-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20190.00元)×30%计算,被告唐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李某自行承担损失4362.47元,按((总损失132942.10元-人寿财险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20190.00元)×70%-人寿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赔偿74564.00计算)。
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在履行时将款项划入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支付行号320142700011。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426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2982.00元,由被告郎文富承担1278.00元。

审判长:唐军志
审判员:王久兴
审判员:马艳慧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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