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被告:张某某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东兴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薛偕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张某某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市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
书记员:胡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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