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亚玲 人民陪审员 郑天阔 人民陪审员 陈雪瑶
书记员: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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