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必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易必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科技馆旁的三底五楼房屋一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易必胜名下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科技馆旁的三底五楼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对案外人刘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文峰路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予以查封。
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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