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安区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传禄,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湖北三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陈左孟 人民陪审员 曾世希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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