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某某
赵智(黑龙江龙升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蓝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王玉书(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赵智,黑龙江省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蓝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肇昌路十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书,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李某某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智、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蓝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卢轶楠
审判员:刘娜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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