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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沈某某与杨某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成,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锋燕,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某、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罗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朱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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