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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冯某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郑某某
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原告李某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郑某某,女,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大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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