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高某某
李孟霏
李宪臣
钱翠英
李某
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农民。
原告高某某,市民。
原告李孟霏,农民。
原告李宪臣,农民。
原告钱翠英,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四原告直系亲属。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孟霏、李宪臣、钱翠英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四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孟霏、李宪臣、钱翠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孟霏、李宪臣、钱翠英撤回起诉。
审判长:佟德龙
书记员: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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