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关于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分割大同市矿区煤峪口矿煤建街X号房的拆迁安置房、分割大同市煤峪口矿建设街X路X排付X号房以及分割共同债务XXXX元的诉讼请求,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诉讼中均已主张。且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同民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对以上各项诉讼请求均已论述并作出处理,现上诉人再次就相同的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保国 审 判 员 彭贵林 代理审判员 智绪鲁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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