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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