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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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