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告: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镇工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渠春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彪
书记员:高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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