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袁新年、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袁新年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住宜昌市沿江大道。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袁新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华与被告袁新年、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华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8元,减半收取6204元,由原告杨少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8元,减半收取6204元,由原告杨少华负担。

审判长: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