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喜来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广,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喜来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亚磊
书记员:王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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