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云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又名王伟光,男,40岁,汉族,现住高阳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庆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生产棉纱,被告购买原告棉纱,2007年5月10日欠原告棉纱19200元。2009年4月1日清偿2200元,余款17000元经催要被告推脱未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棉纱款17000元。
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007年5月10日经双方核算,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棉纱款壹万玖仟贰佰元正(19200元),王某,2007年5月10号。”2009年4月1日被告王某偿还棉纱款2200元,剩余17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王某拖欠原告李某某棉纱款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棉纱款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润清
审判员 吴澜
人民陪审员 李丽

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