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又名李云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清苑县利源纺织厂业主,现住清苑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40岁,汉族,住高阳县季郎村。身份证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庆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关系,原告生产棉纱,被告购买原告棉纱,2006年2月21日欠原告10支棉纱9200元。经催要被告虽推脱未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赵俊偿还棉纱款9200元。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006年2月2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杨庄纺纱厂十支40件一吨,款玖仟贰元整(9200元),2006年2月21号,季朗李某某。”此款至今仍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李某某棉纱款9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棉纱款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润清
审判员 吴澜
人民陪审员 李丽
书记员: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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