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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高欢诉范某某、徐某、李新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高欢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徐某
李新雨

原告李某某。
原告高欢。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
被告徐某。
被告李新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高欢与被告范某某、徐某、李新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高欢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徐某、李新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徐某、李新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徐某、李新雨的起诉。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何志刚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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