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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甄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宿敬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
法定代表人:郑谦,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杜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甄某某、陈某某、宿敬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宿敬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宿敬然的起诉。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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