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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约34岁,住赵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洋

书记员: 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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