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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约34岁,住赵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洋
书记员: 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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