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薇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旸,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李某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薇湖支行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李某某李某所持的xxxx0储蓄卡,其开户行不是本案被告,原告李某某李某遂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薇湖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 张本战 审判员 刘友保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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