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诉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高某
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唐山市知心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高某,唐山正源商贸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亚楠

书记员:王雅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