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高某
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唐山市知心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高某,唐山正源商贸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亚楠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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