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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民与河北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小民,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敏、李敬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和平东路***号时代方舟*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8942201M。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盼旗、李永彬,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3219938G。
法定代表人:杜云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白贺,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增军,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小民与被告河北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增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小民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小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76元,减半收取计9338元,由李小民负担。

审判长 安丽萍
审判员 陈晨
人民陪审员 张玉静

书记员: 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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