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民,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敏、李敬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和平东路***号时代方舟*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8942201M。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盼旗、李永彬,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3219938G。
法定代表人:杜云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白贺,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增军,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小民与被告河北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增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小民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小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76元,减半收取计9338元,由李小民负担。
审判长 安丽萍
审判员 陈晨
人民陪审员 张玉静
书记员: 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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