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小某与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小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
  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贺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小某与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关键证据需待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何佩清确认,而何佩清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