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
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贺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小某与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关键证据需待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何佩清确认,而何佩清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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