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马胜朝、邢台途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胜朝,务工。
被告:邢台途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东汪镇袁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武前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胜朝,务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85号。
代表人:于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华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21号楼三层。
代表人:姜子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胜朝、被告邢台途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悦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邢台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凡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钟爱平、刘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令新与被告马胜朝、被告途悦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胜朝、被告联合财保邢台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华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财保邢台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因诉争车辆毁损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肇事汽车冀e×××××(冀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人被告联合财保邢台中心支公司和被告大地财保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限额内赔偿。被告大地财保邢台中心支公司辩称已将该赔偿款给付被告马胜朝,证据不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财产损失7591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财产损失109709元(117300元-7591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所判各项均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马胜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钟爱平

书记员:袁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