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维、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邯郸市圣龙钢构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兴华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清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邯郸市圣龙钢构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素辉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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