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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军与侯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小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阜村,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小军与被告侯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印根
审判员  张翠芹
审判员  张淑惠

书记员: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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