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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军、王某某等与钟永和、山西省繁峙县三全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小军
王某某
李雪(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志年
王永强
王志存
钟永和
贾杰(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繁峙县三全汽车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
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

之一
原告:李小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县。
系王玉凯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县。
系王玉凯之子。
原告:王志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县。
系王玉凯之子。
原告:王永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县。
系王玉凯之子。
原告:王志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县。
系王玉凯之女。
被告:钟永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山西省繁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杰,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繁峙县三全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大营镇河南村108国道北侧。
负责人:崔三全,该公司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西路19号。
负责人: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向阳北路。
负责人:赵晓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小军、王某某、王志年、王永强、王志存与被告钟永和、山西省繁峙县三全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小军、王某某、王志年、王永强、王志存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军、王某某、王志年、王永强、王志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军、王某某、王志年、王永强、王志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李小军、王某某、王志年、王永强、王志存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军、王某某、王志年、王永强、王志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军、王某某、王志年、王永强、王志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李小军、王某某、王志年、王永强、王志存负担。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田新伟
审判员:孔卫晨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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