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胜,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智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凤凰城紫薇苑28号A办公楼0902号。法定代表人:袁宗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峰,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李某某与河北智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计1,8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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