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诉石某某市京昆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新慧
李树新
石某某市京昆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
张利静(河北冀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
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马彭飞
该公司职员
杨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树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某某市京昆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
负责人李江海,该单位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静,河北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彭飞、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田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市京昆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市京昆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市京昆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党平

书记员:刘苗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